法制│大兴6成劳动争议是社会保险问题 多为农业户口者诉求补偿
因为政策性强、法律关系复杂等原因,社会保险争议一直是劳动争议案件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由于城乡二元分割的社会背景以及用工成本等种种因素,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存在,12月28日,大兴法院特召开新闻通报会,详细解读法院在处理涉社会保险类劳动争议案件时的一些具体规则。
据介绍,在大兴法院的审判实务中,约60%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到社会保险问题,其中约70%的案件为农业户口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11年6月30日之前的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和未缴纳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案件,约15%的案件为工伤待遇赔偿案件,约10%的案件为报销医疗费或生育津贴案件,约5%的案件为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个别案件为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不能享受退休待遇而遭受的损失,或者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的损失。大兴区法院特别指出的是,由于社会保险问题相关规定地区差异性很大,这些内容均是以北京市为准。
大兴法院法官指出,在处理这些社会保险类案件时会有一些具体规则,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无效;农民工主张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和未缴纳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对《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的部分应予支持;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需要赔偿劳动者的损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低于法定数额,劳动者要求补足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扣减女职工生育津贴的,应依法补足等。同时,法官还指出,补缴社会保险的争议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针对此类问题,大兴法院提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企业保障职工基本权利的法定义务,也是企业社会责任和社会价值的体现。如果没有社会保险,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或重大疾病,用人单位往往会付出更大的代价;另外,一些用人单位甚至难以承受因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滞纳金等费用。因此,用人单位一定要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文/记者 叶青